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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体制改革浪潮中,城燃企业应该怎么办?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更新:2019-02-14 22:01:27 作者: 浏览:2258次

文/邓林 宋明国 杨义     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南方分公司 规划总院

 

编者按:城燃企业在天然气行业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们作为行业内最有市场化性质的主体,沟通了上游供气单位与终端广大用户。城燃企业受政策影响极大,因此当国家开始进行天然气体制改革时,城燃行业面临大量的机遇与挑战。对于城燃企业从业者来说,如何在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中,“独善其身”,将挑战转化为机遇,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本次推送是公号猪年的第一次正式推送,在这里先祝读者们新年快乐~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一直陪伴着大家,为您传递行业信息,解读行业政策~

 

一、天然气体制改革基本情况

 

(一)天然气供需情况

 

根据国家发改委统计,2018年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取得良好成效,据运行快报统计,天然气表观消费量2803亿立方米,同比增长18.1%。

 

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8年天然气生产快速增长。天然气勘探开采力度不断加大,日产气量连创新高,全年产量1610亿立方米,比上年增长7.5%,增速比上年放缓1.0个百分点。2018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煤层气72.6亿立方米,同比增长5.8%,绝对值增量在2.4亿立方米。各细分天然气生产量还没有相对权威的统计数据。

 

中石油经研院的统计显示,2018年全年天然气消费量2766亿立方米,同比增长16.6%,2018年进口1254亿立方米,同比增31.7%。中国LNG进口5400万吨(合674亿立方米)。——数据有更新

 

(二)天然气价格现状

 

2018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改委)发布价格文件《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增值税税率10%)安排,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自2013年以来,我国相继放开了进口LNG气源价格和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

 

2018年,随着国际油价的逐步上涨,LNG现货价格随之走高,长贸LNG则在3~6个月之后才开始缓慢调价,但管道气门站价格调整时间较慢,相对于国际油价调整滞后9~12个月。由于管道气价格持续低位运行,相对于LNG现货装车价格更具有优势。

 

中石油、中石化等上游供气企业通过与下游城市燃气企业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提供冬季调峰用气,采取价格上浮20%~40%和代采购LNG等方式。

 

如,中石油对城市燃气用户合同区分均衡量和调峰量。均衡量由长期合同(或年度合同)形式锁定,确保城市燃气企业最低需求用量。其中合同内居民气保价保量,合同内非居民气保量不保价,合同内调峰量和合同外额外气量不保量不保价。中国石化根据上一年度用气量确定年度合同量(相当于中国石油的“均衡量”),年度合同量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文件执行,合同外的气量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不保量也不保价。

 

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自2016年正式运行以来,改变了原有的“年、月、周、日”的计划体系,通过挂牌交易和竞价交易等现代化的交易系统和交易模式,以市场方式保障上下游企业的平稳运营和用气需求,并实现了交易量快速增长、交易频次增多和交易方式多样化。未来,调峰量和额外气量将全部通过平台交易或参考平台交易价格结算,市场的作用将在天然气交易中得到进一步加强。

 

(三)天然气体制改革相关政策

 

2017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市场和政府在资源配置、能源安全保障中的作用。明确了政府、供气企业、管道企业、城市燃气企业和大用户在油气管网公平开放、储气调峰能力建设、保供责任主体和应急等方面的责任与义务。

 

2018年4月27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出台《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18〕637号)(简称《意见》),从国家政策层面第一次明确了储气责任划分与储气能力指标。《意见》指出:供气企业到2020年拥有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10%的储气能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到2020年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日均3天需求量的储气能力;城镇燃气企业到2020年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重申储气服务价格和储气设施天然气购销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

 

二、对城镇燃气企业经营影响分析

 

随着环保政策的落实力度进一步加大,天然气需求在未来2~3年内仍将保持旺盛的增长势头,短期内将继续维持供不应求的态势。我国天然气产业将呈现产业规模快速扩大、同一市场多气源、供气主体复杂化、供气管道网络化、全国市场一体化、需求市场分散化等新特点。城市燃气企业获取资源的难度加大,特别是在冬季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如何以多种方式获取资源和对下游价格进行传导对于城镇燃气企业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天然气体制改革对城镇燃气企业的影响主要为:

 

一是资源采购频次增加,经营风险变高。随着市场的进一步放开,城镇燃气企业不再以原来的单一气源顺价模式经营,资源采购的方式和价格将多样化,多气源采购核算综合成本将成为主要经营模式,对企业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某城镇燃气企业2010年接通长输管道天然气,与上游管道气供气企业签订了1份长期合同,未建有储气调峰设施,调峰由上游管道气企业承担。改革后,上游管道气供气企业与其签订了年度合同保障最低需求用量,分季度与其分别签订调峰量、额外量的短期合同5份,另外,该燃气企业根据《意见》要求和自身经营需要,自建了LNG储罐,并与LNG贸易商签订了采购LNG应急调峰合同3份。

 

二是应急储备能力、日调峰责任和供气保障要求增强。季节性调峰用气将通过市场化解决,调峰用气根据市场行情波动,保量不保价、不保量不保价等情况将正常化;城镇燃气企业的应急储备能力和日用气调峰责任进一步增强。

 

三是对下游价格传导压力加大。冬季用气高峰期天然气价格上涨,城镇燃气企业将主要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获取资源,但其销售价格仍将服从于地方物价部门的定价指导,顺价难度加大。

 

四是用气结构需要进一步优化调整。在体制改革前,部分城镇燃气企业在获得特许经营权后市场开发积极性不高,对区域内工业用户收取高额的初装费,导致工业用气增长受阻,工业用气在用气结构中占比不高。与居民用气相比,工业用气相对平稳,对城市燃气企业的调峰要求较低,部分工业用户在冬季气源紧张、气价高时可采取调整生产规模等方式配合城市燃气企业进行调峰。因此,为减轻城镇燃气企业调峰压力,用气结构需要进一步优化。

 

三、应对策略及案例

 

(一)应对策略

 

针对目前天然气体制改革的相关精神,对城市燃气企业提出以下应对策略:

 

一是,适应天然气市场化改革的要求,将输配业务和售气业务分离,成立输配公司和售气公司。输配价格和售气价格单独核算,输配价格接受政府监管,根据合理的投资回报率相应收取;售气价格接受政府监管,根据城市燃气企业采购不同气源的价格加权平均确定。如城市燃气企业的气源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同类气源价格时,其售气业务将承担经营风险和压力。

 

二是,成立专门的资源市场部,将气源采购、协调和下游售气业务从生产调度部门剥离,根据分月的需求预测、价格测算等制定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根据不同的气源价格核算成本,组织气源采购和售气业务。城市燃气企业根据自身经营和市场情况分析,通过现货和期货模式,根据采购方案与上游气源方签订合同,提前锁定资源。与气源方签订合同的类型包括:长期合同(通常为12个月以上)、中期合同(通常为12个月)、短期合同(通常为1~4个月)。

 

三是,财务部门配合资源市场部做好生产经营核算。根据经营成本核算气源采购方案,为本企业与上游气源方签订长期合同、中期合同和短期合同提供决策支持,并根据气源综合采购成本,以及调峰需求、用气量大小等情况,针对不同类型的用户制定不同的售气价格。

 

四是,集团化采购,与上游气源企业通过战略合作等方式提前锁定资源,提高气源采购时的议价能力。同时应根据集团内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加强资源在集团内部的调剂。

 

五是,加强与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沟通协商,推动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随着上游企业气价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价格随市场变化的幅度、频率明显加快。建议参考成品油价格联动制度制定相应的天然气价格联动制度,对及时疏导城镇燃气企业购销价格价差、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城镇燃气供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科学制定联动范围、联动周期、启动条件和调价幅度,保障燃气企业和消费者的合理需求。建议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在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当地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的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设定幅度时,销售价格按实际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若变动幅度未达到设定幅度,则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增减额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

 

六是,加强政策引导和宣传,及时将国家和上游气源企业的相关政策、形势、价格信息等向下游用户进行宣传。结合市场供需情况、用户用气需求和用气特性等情况制定合理、透明的售气价格机制,使得资源在价格杠杆的作用下实现最优配置。

 

七是,进一步健全工业用气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提高天然气使用效率,增强居民节约、合理使用天然气的意识,并通过对工业用气、居民用气特点的科学研究,建议地方物价部门及时调整阶梯价格差异。

 

(二)应对策略案例

 

以某城镇燃气企业为例,其在天然气体制改革前后的经营策略如下:

 

(1)对于工业用户,改革前,按气量使用大小成正比例收取初装费,用气量越大初装费越高,按物价部门核准价格收取气费;改革后,根据气量使用大小反比例收取初装费,用气量越大初装费越低,根据峰谷、调峰特点收取气费。

 

(2)对于居民用户,改革前,按物价部门核准价格收取初装费和气费;改革后,逐步取消初装费,实行阶梯气价,根据峰谷、调峰特点收取气费。

四、结论

 

2035年之前,天然气作为化石能源向非化石能源转变的过渡能源,其消费量将在全球范围内呈现持续增长的趋势。由于我国天然气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因此天然气市场需求量的发展潜力巨大。

 

随着我国油气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对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储气能力、市场化价格机制、应急保障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城镇燃气企业应进一步适应改革发展,采取相应对策,确保民生用气稳定供应,统筹谋划推进天然气有序利用和保障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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