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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东济南先行区建设运营的加氢站/合建站,最高给予900万元建设补贴

来源:齐鲁壹点 更新:2019-04-03 16:19:59 作者: 浏览:2889次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促进产业发展十条政策

 

为增强实体经济发展优势,促进先行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大做强,加快形成产业集群,结合先行区产业发展现状,特制定以下政策。以下政策适用于在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直管区内注册、经营、纳税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与科创平台等。

 

第一条

 

促进产业发展基本政策

 

(一)落户补贴政策

 

1.对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最高给予4000万元落户补贴。

 

引进入选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最新年度中国独角兽企业发展报告的独角兽企业和超级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2000万元落户补贴。引进入选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最新年度国家开发区瞪羚企业发展报告的瞪羚企业,且落户后年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引进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落户补贴。

上述落户补贴自产生地方经济贡献次年起分阶段兑现。

 

2.对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与科创平台、总部企业、外资企业、独角兽及准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等,在区内租赁自用研发、生产、办公用房的,根据项目经济贡献大小及实际需求,给予3年期租金补贴,每个企业最多补贴3000平方米,3年累计补贴最高500万元。

 

3.对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及准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科研机构与科创平台在区内指定区域内首次购买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合同价格给予总额10%以内、不超过1000万元购房补贴。该补贴与上述用房租赁补贴不重复享受。

 

(二)投资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与科创平台、总部企业、外资企业等项目工业用地,可采取先租赁后按弹性年期出让或直接按弹性年期出让模式,优先供应土地。土地出让起始价格报市政府批准后,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标准70%或土地成本确定的土地出让底价执行。

 

2.对经认定的总投资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350万元/亩以上、税收20万元/亩以上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人工智能、智能制造与高端装备、新能源、先进材料企业投资建厂,按固定资产投资给予7%投资奖励;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五星级酒店、重点产业园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给予5%投资奖励。上述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

 

3.对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建厂或购买生产、办公用房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建设生产性用房(含厂房、仓储用房),缓缴或减缴城市建设配套费,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经济贡献奖励政策

 

1.对经认定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从投产年度起前3年按其对区经济贡献大小最高给予100%奖励,第4-5年按最高50%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从投产年度起前4年按其对区经济贡献大小最高给予100%奖励,第5-7年按最高 50%奖励。

 

2.对经认定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或对区经济贡献500万元以上的法人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自设立年度起5年内按其对区经济贡献大小最高给予80%奖励;实缴资本500万元以上的基金管理公司、1000万元以上的天使投资基金、3000万元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5000万元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自设立年度起5年内按其对区经济贡献大小最高给予100%奖励。

 

3.对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与科创平台、金融机构,自公司注册到区内年度起5年内,对其年薪20万元以上的高管和高技术人才的工资薪金所得、股权分红或股权转让收益所得,按其对区经济贡献大小最高给予100%奖励,奖励人数不超过该企业缴纳社保总人数的8%。

 

第二条

 

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政策

 

(一)科技研发扶持政策

 

1.高端装备领域引进的诺贝尔奖获得者、海内外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最高奖获得者及与其相同层次的顶尖人才或领军团队来先行区创新创业,技术填补国家空白并达到世界领先水平的,实现核心技术产业化,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经评审认定,给予1000万至1亿元开办补贴;在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具有国际一流、国内领先水平团队来先行区创新创业,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引领先行区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作用明显,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的,经评审认定,最高给予1000万元开办补贴。

 

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创新基地,除省财政补贴外,分别给予600、300万元开办补贴。

 

2.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行业领先企业、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国际顶尖人才团队来先行区设立科研机构,承担先行区重点产业领域重大科研项目、科研人员50人以上且按约定时间运营的,前3年最高每年给予2000万元研发经费。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重要技术支撑或取得全球领先研究成果、科研人员200人以上的,第4-5年最高每年给予3000万元研发经费。

 

3.鼓励前沿及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对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及准独角兽企业年度科技研发费用投入500万以上的,按照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最高1000万元,年限不超过3年。该补贴与上述研发经费不重复享受。

 

4.对入区后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5.对重大原创科研成果在区内转化的企业,经认定按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给予技术输出方3%、吸纳方3%和中介方1%的补贴,每项交易各方补贴及每个企业每年累计最高80万元。技术输出方和吸纳方应为非关联企业。

 

6.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主办高水平、高层次产业峰会、重大论坛、创新大赛等活动的,按实际举办费用的30%,经认定最高给予每个活动200万元补助;对参加国内外专业展销会、博览会等大型宣传推介活动的,按实际支出的展位费、租赁费的50%,经认定最高给予每家企业每年50万元补助;对牵头成立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行业协会或联盟的,经认定最高给予每家企业每年50万元补助。

 

(二)科创平台补贴政策

 

1.鼓励建设和运营各类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最高给予600万元、300万元、60万元建设补贴;鼓励专业机构运营各类科技孵化器,根据孵化器运营规模和绩效考核成绩,另行给予运营补贴,期限3年。

 

2.对经认定的公共服务技术平台,根据其设备与研发投入成本30%,经评估认定最高给予500万元技术平台补贴。若被认定为国家级平台和省级平台的,另行给予奖励。

 

第三条

 

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及人工智能产业

 

1.对面向大数据应用领域具有引导性、示范性的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中心项目,享受3年优惠电价和带宽补贴。鼓励支持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北斗导航等新一代核心技术推广应用,对于销售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的企业,最高给予300万奖励。

 

2.加大对集成电路企业的引进力度,对入区的集成电路设计、封测和制造企业,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及实现的销售收入大小,最高给予5000万元补贴。

 

3.大力发展人工智能产业,对区内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产品享受重大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应用补助。对有代表性的“AI+健康医疗”、“AI+交通物流”示范项目,及人工智能示范医院、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及其他智慧园区,按投入成本最高给予每个200万元补贴。

 

第四条

 

重点发展智能制造与高端装备产业

 

1.鼓励高端装备与智能制造企业实现首台套突破,按首台套装备销售合同金额20%,或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60%,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贴,如果已享受国家补贴,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贴。

 

2.对入选国家、省制造百强企业名单的,入选工信部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的,以及经工信部、省、市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给予配套奖励。对经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等智能装备集成应用示范项目,按工程投入成本的10%,最高给予300万元补贴。

 

3.对经认定的汽车及零部件、航空动力、卫星通讯、智能机器人生产骨干企业和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在享受先行区基本政策的基础上,每年根据其实现的销售收入10%,最高给予300万元补贴,每家企业最多累计享受3年。

第五条

 

重点发展新能源产业

 

1.鼓励新能源产业重大项目建设,重点支持“中国氢谷”项目建设运营。对氢能源科技园、氢能源产业园、氢能源会展商务区建设投资以及承担或参与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的项目,经认定后最高给予2000万元补助。

 

2.鼓励氢能源产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在先行区建设运营的商业化、公共服务用的加氢站、油电气氢合建站,最高给予建设企业900万元建设补贴。

 

3.鼓励先行区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氢能源标准化制定,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重点发展先进材料产业

 

1.支持“烯谷”项目建设运营,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承担或参与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的项目,经认定后最高给予2000万补助。

 

2.支持先进材料产品研发与产业化。对具有知识产权的先进材料首批次产品给予奖励,对经认定的石墨烯首批次产品最高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先进材料首批次产品产业化按固定资产投资大小给予补贴,经认定后石墨烯首批次产品产业化最高补贴600万元。

 

3.鼓励石墨烯企业规模化发展和产业链补链强链。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销售收入大小,经认定后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对石墨烯企业开展生产线关键设备自主研制和引进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根据设备研发投入给予补助。

 

第七条

 

重点发展数字创意产业

 

1.实施优秀企业落户奖励,对落户的“国家文化企业30强”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企业,及经工信部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落户的“山东省文化创意30强”企业,及经省经信委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

 

2.鼓励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加大工业设计投入,对企业采购自用产品设计、工艺流程设计、内容创作等的专业工艺装备,按采购成本予以补贴,经认定单个企业最高补贴200万元。鼓励优质原创作品生产,对原创作品在央视频道、省级频道播出的,经认定最高奖励1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加快推进产业金融创新发展

 

(一)产业金融鼓励政策

 

1.鼓励开展信用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业链融资等科技金融服务,对为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科技信贷服务的金融机构形成的本金损失,按审定企业贷款坏账本金损失,经认定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偿。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对年累计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经认定最高给予200万元补贴。

 

2.鼓励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区内企业,对投资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科技型企业的,经认定按其投资区内的实际投资额,最高给予每家机构每年200万元奖励。天使投资机构和创投机构投资区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退出股权时发生实际投资损失的,经认定最高给予单笔200万元补偿。

 

(二)企业融资扶持政策

 

1.对于投资额较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重点项目,管委会下设投资公司或产业投资基金按照不高于20%的比例进行股权投资,期限7年。

 

2.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扶持力度。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相关行业并购重组的,按重组时发生的费用给予补贴。对企业获得商业银行并购贷款和生产经营性贷款,科技型中小企业因科研投入而新增银行贷款,以及市级以上孵化器、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技服务平台因购置设备所形成的银行贷款,经认定给予3年贴息扶持,每家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

 

3.对中小微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年贷款额不低于50万元,且单笔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经认定可按年度实际融资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年补助额最高30万元。

 

4.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经认定最高给予800万元补贴。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经认定最高给予300万元补贴。企业改制时追溯调整前3年利润并补缴相应支出的,就相应支出形成的区经济贡献给予全额扶持。

 

第九条

 

加快人力资本服务产业集聚发展

 

1.大力支持人力资本产业聚集,对申报成功的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本产业园,经认定分别最高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建设补贴;对成功运营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本产业园,经认定分别最高给予每年100万元、50万元的运营补贴,最高期限3年。

 

2.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才引才,对从区外引进我区产业领军人才的机构,经认定最高每引进1人补贴1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本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国际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建立海外人力资源服务网络,开拓国际市场,最高给予每个企业100万元补贴。

 

第十条

 

总部、外资与其他鼓励政策

 

1.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最高给予600万元开办费补助;自建总部建筑物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实际建设成本(含土地成本)或房屋评估价值的50%给予补助;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山东企业100强的,分别最高给予2000、500、200万元奖励。

 

2.对落户先行区的世界500强制造业企业,经认定按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设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在省财政奖励基础上,最高奖励1000万元。

 

3.鼓励区内企业互相采购、促进企业联动发展,对区内企业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服务,按采购额的1%,经认定最高给予买方企业200万元补贴。区内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的,列入政府购买服务名单。

 

4.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式发展,对列入山东省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示范的主导产业、支柱产业、特色产业集群,在市配套奖励基础上,再给予1:0.5配套奖励。

 

5.实行社会化招商奖励,内资项目以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作为引荐奖励资金;外资项目以实际到位资金的6‰作为引荐奖励资金。每个投资项目的引荐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附则

 

1.同一项目同时符合省、市、直管区相关扶植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政策;同一项目适用的直管区政策,构成基本政策与单独项目产业政策竞合的,按照单独项目的产业政策执行。

 

2.对于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等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相应的奖励。

 

3.企业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内不得迁出先行区直管区、不改变在先行区直管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违反上述规定,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均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4.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28日止,由先行区管委会产业发展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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