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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观察 | 最新国家天然气政策点评(上篇)

来源:天然气新时代 更新:2020-03-13 19:34:56 作者: 浏览:4096次

本文将2018年11月至2020年2月国家最新出台的超过20份政策文件,做个简要梳理和点评。

本文将国家政策分为天然气、环保&供暖和综合政策三大类,每类中的政策按其颁布时间先后排序。“政策要点”皆为文件原文摘录,是客观信息,大家放心用。“点评”是笔者个人观点,一家之言,仅供大家参考。


文 | 杨常新4

1、石油天然气规划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发文者:能源局

文件号:国能发油气〔2019〕11号

发文时间:2019年02月23日

政策要点:

(1)明确权限:国家五年石油天然气规划,由国家能源局编制、国家发改委审定后发布。省级地方规划、央企规划要服从国家规划,与国家规划衔接、协调、一致。

(2)国家油气重大项目类别:分为勘探开发、跨境跨省管道、LNG接收站、储调设施四大类。重大项目必须进规划,才能办理后续备案或核准等立项审批手续;未进入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省级政府、央企可以在规划发布后申请增补重大项目。

(3)建立健全石油天然气规划指标体系,加强规划指标的量化管理。

(4)统筹规划并加快油气大数据平台建设,为规划和监管工作提供全面、准确、开放的数据支撑。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积极推进省级油气大数据平台建设。

点评:

本文件的核心作用是:再次强调国家能源局对国家级油气规划的编制权限,强调地方和央企规划要服从国家规划,为“十四五”规划编制做好政策准备。

本文件用了很大篇幅来讲国家油气重点项目规划相关内容,想在“十四五”期间干点儿大事儿的地方政府和企业可以认真研究一下。

四大类重点项目,一定要先进国家油气规划才能在国家层面立项。没进入的,不予立项。当然,可以后期再增补,但一般都要等到规划中期评估时才能集中增补。没进入的项目,除了增补,就是减小投资规模,在省级立项,同样,也得先进入省级能源或油气规划。

本文件特别提出要建立国家油气大数据平台,也鼓励省级政府建立自己的油气大数据平台。在大数据这块,天然气行业和电力行业相比,差距很大,从国家到地方到企业都大。“十四五”期间,油气大数据将是块不大不小的生意,感兴趣的企业可以密切关注。另,如果各级政府的大数据平台建好了,那对企业的管理将更加精准、到位,大家要提前做好准备。

2、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

发文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件号:建城规〔2019〕2号

发文时间:2019年3月11日

政策要点:

(1)住建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和核发工作,具体部门由省级政府确定。

(2)燃气企业应每年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如企业出资比例、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需在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报告。

(3)最重要的三条请看原文件:申请企业需具备的条件(第五条)、申请材料(第六条,相比旧版,删了5项)、主管部门对燃气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第十九条,是新增条款,要特别留意)。

点评:

旧版“管理办法”是2014版,本次修订的两大原因是:优化营商环境(比如申请材料大幅删减,办理时间缩短等)和强化安全管理(最重要的五、六两条中修改最多的是安全相关内容,还有新增的第十九条),其他核心内容与2014版差别不大。

只要是供应燃气,不管是管道气还是瓶装气,甚至是做点供的,你可以没有特许经营权,但一定要有经营许可证。故,大家最好都仔细读读。

住建部特别温馨,文件正文详列了修订之处,附件是新版全文,非常好读。

具体办证时,依据的不是这份文件,而是企业所在地方的文件,各省都有。不过,国家政策学好了,如发现当地政策还是老版本,特别是有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是可以建议当地主管部门学学国家文件,减少申请材料,加快办理时限的。

3、最新各省门站价和长输管线管输费定价文件

发文者:发改委

文件号:发改价格〔2019〕561号、发改价格〔2019〕562号

发文时间:2019年3月27日

政策要点:

(1)两份文件全名:

《关于调整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

《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

(2)国家将天然气增值税率从10%降到9%,管输费和门站价做相应下调。

点评:

这两文件很重要,但没啥可说的。

正文可以不看,直接找到两份附件表格即可:一份是各省门站价格表,一份是境内主要长输管线的管输费价格表。两者都是目前仍在执行的定价表。

门站价大约降了1-2分钱,且能管到的气量比例在2019年日渐减少。但不管咋说,这张表,还是整个行业定价的一个重要参照基准。

4、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

发文者:发改委、能源局、住建部、市场监管总局 4部委

文件号:发改能源规〔2019〕916号

发文时间:2019年05月24日

政策要点:

(1)设施开放前提:保障现有用户现有服务并具备剩余能力。

(2)本办法所有内容都不适用于城镇燃气设施。城镇燃气设施公平开放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住建部监管。

(3)要求开放的设施:天然气管道(国家长输管线、省管网、各地自建输气支线等),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地下储气库。

(4) 可申请开放设施的用户:天然气生产企业(包括煤制气等非常规天然气)、城镇燃气、贸易商、燃气电厂、大工业用户。

(5)责任主体: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三大油、国家管网公司、省网公司,少量支线和接收站的地方业主单位)。

(6)不得以统购统销等名义拒绝开放油气管网设施。

(7)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4 个月内建立天然气能量计量计价体系。

(8)可优先享受开放服务的两类资源:需承担重大应急保供责任的油气资源;列入煤炭深加工产业规划的煤制天然气、煤制油等油气资源。

点评:

设施公平开放这事儿,早在2014年就出台了《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但执行效果很一般。

2017年冬季“气荒”后,2018年8月出新版“征求意见稿”,2019年5月出新版正式稿。笔者曾逐条对比过两个版本,实质性修改的地方很少。

本办法的核心要点是“设施开放前提是保障现有用户现有服务并具备剩余能力”,而最关键的剩余能力怎么计算却没说清楚。“征求意见稿”里本来还有关于“剩余能力”的描述,正式稿全删了。所以,实际执行,这个尺度还是掌握在各设施的所有者和国家能源局手里,至少开始几年是这样。

对城燃公司而言,当务之急是在上游供气已经明确2年后一定会改为热值计量时,你和你的客户该怎么结算?

对于想早点儿用上公平开放设施的各位,一定要留意国家能源局和各设施经营者的公告。2019年10月,能源局发布了信息公开要求,详见后面8号政策。

5、关于做好2019年能源迎峰度夏工作的通知

发文者:发改委、能源局

文件号:发改运行〔2019〕1077号

发文时间:2019年06月18日

政策要点:

(1)提高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

(2)加快储气设施建设。

点评:

本文件重要性一般,仅是2019年“迎峰度夏”时能源口的短期性文件,且囊括了煤电油气等各大能源板块,天然气在其中的篇幅不多,主要就强调了两件事儿:保证夏季用电高峰的发电用气、加快储气设施建设。

不过,在文件中有两句话,信息量比较大:“各地要根据已签订的《明确储气设施规划建设责任备忘录》要求。。。” 和“。。。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按计划建成投产”。第一句话说明各地方政府已经和国家能源局签订了储气设施建设责任书,第二句话说明中央预算内是有对储调设施的专项补助的。这都是对2018年的“储调新政”落地行动,大家可以认真琢磨一下,特别是还在观望要不要真的建设5%储气能力的城燃公司们。

6、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

发文者:发改委、住建部、市场监管总局

文件号:发改价格〔2019〕1131号

发文时间:2019年06月27日

政策要点:

(1)明确可收费范围: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气,相关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

(2)明确不可收费范围: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费用;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费用;列入配气成本的表具更换费用。出于安全目的的燃气表后至燃具前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所需费用,纳入配气成本,不再另行收费。

(3)明确收费标准:燃气工程安装竞争性市场体系尚未建立、收费标准仍由地方政府定价的地区,原则上成本利润率不得超过10%,现行收费标准偏高的要及时降低。工程安装市场已经放开的,收费标准由市场定价。

(4)要求市场放开:各地要加快建立完善公平开放的燃气工程安装市场。

(5)不管放开还是不放开,要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6)不管是政府定价还是市场形成,收费标准要公开。

(7)市场监管部门要持续严厉反垄断执法。

点评:

这就是有名的“10%文件”。

说实话,这个文件,是笔者最不想说的,也不知道说啥。

城燃公司,只能祈求地方政府在落地执行时,能考虑行业和地区的客观情况,实事求是出政策,而不是一味“迎上”。以目前情况看,各省的政策,有的还算客观,有的只是把国家的抄一遍,转发。

不管怎样,在政府定价的地方,工程费下降这是一定的,城燃公司只能面对和适应。反倒是少数几个已经放开的城市,实际工程费反倒不低。想到这儿,只能呵呵。

7、国家能源委员会会议

主持者:国务院李总理

召开时间:2019年10月11日

政策要点:

(1)对主要能源的定性和排序:煤第一(以煤为主的资源禀赋,输煤输电大通道,清洁化利用,煤层气),油气第二(勘探开发,国际合作,储调设施),可再生能源第三。

(2)天然气方面的体制创新:放宽勘探开发、管网、接收站、储调设施的市场准入。

(3)清洁供暖: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以气定改。

点评:

两位常委出席,总理(兼国家能源委会主任)亲自主持,规格很高,但具体实质内容不多。会议主要是在供暖季来临前再落实一下冬季保暖保供责任的。

仅要点(1)略有新意:会议强调了煤炭在我国能源结构中的基础和重要地位,与煤炭相关内容的表述篇幅最大。这种风向,近几年少有,大家各自体会。

天然气相关内容,都是2018-2019年重要政策或文件里的老话。

8、关于加强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文者:能源局

文件号:国能综通监管〔2019〕76号

发文时间:2019年10月23日

政策要点:

(1)谁公开:天然气管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和地下储气库等天然气管网设施的运营企业。

(2)公开啥:相关制度文件、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基本情况、管网设施基础信息、剩余能力、服务条件、技术标准、价格标准、申请和受理流程、保密要求、服务信息及用户合理要求的其他信息。

(3)在哪儿公开:国家能源局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管网设施运营企业门户网站首页。

(4)剩余能力公开周期:每年12月5日前公布下一自然年度各月数据;每月10日前更新本年度剩余各月数据。

(5)已服务信息公开周期:每季度第一个月第10个工作日前公布上一季度天然气管网设施相关服务信息。

(6)《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公开示范文本》,这个很重要!

点评:

本文件是前述4号“油气设施公平开放”的落地政策,通过正文和附件“示范文本”,详细规定了油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在信息公开时要做的事儿,同时也规定了想申请使用剩余能力的用户方需要做的事儿。

油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目前主要是国家管网、三大油和各省网,本文件在正式发布前,他们起码已经研究了三遍,应该是非常熟悉的。

对于城燃等用户,2019年6-7月份,国家能源局就此文件也征求过意见,大型城燃公司应该不陌生。一些中小城燃,可能之前没看过。

不管见没见过,这是正式稿,想利用基础设施剩余能力、自己倒腾气源的各位,这个文件,尤其是“示范文本”,要认真研究一下。

9、关于促进生物天然气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文者:发改委、能源局、财政部等10部委

文件号:发改能源规〔2019〕1895号

发文时间:2019年12月04日

政策要点:

(1)生物天然气定义:是以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餐厨垃圾、农副产品加工废水等各类城乡有机废弃物为原料,经厌氧发酵和净化提纯产生的绿色低碳清洁可再生的天然气,同时厌氧发酵过程中产生的沼渣沼液可生产有机肥。

(2)为啥鼓励生物天然气:农村替代散煤;处理有机废物;增加国产天然气供应。(环保是主要出发点)

(3)产量目标:2025年100亿方/年;2030年200亿方/年。

(4)将生物天然气纳入大能源,纳入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工作方案、天然气产供储销工作方案,以及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方案等。

(5)国家将编制生物天然气中长期发展规划,要求各省(区、市)编制本地规划,央企编制企业发展规划,地市、县编制建设方案。

(6)鼓励燃气经营企业开发建设生物天然气项目,对并入燃气管网消纳生物天然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在常规天然气分配上给予支持。

(7)有哪些优惠政策:项目用地优先、税收优惠、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优惠、享受农业电价等。

点评:

准备投资生物天然气项目的同志们,一定要看明白国家为啥鼓励这个事儿!

处理农村秸秆、城市有机废物的环保角度是第一出发点,补充天然气产量是其次的。另,2016年以来,大大至少两次亲自谈过生物天然气发展,这也许更重要。

优惠政策见要点(7),城燃公司可以重点关注下要点(6)。

项目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当前,生物天然气处于发展初期,面临着技术不成熟、产业体系不健全、政策支持力度不够等问题和困难”,这是本文件原话。

如果真想进入这个领域,建议您一定想清楚怎么挣钱,挣谁的钱?

10、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文者:发改委

文件号:发改价格〔2020〕257号

发文时间:2020年02月22日

政策要点:

(1)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管制气降到基准门站价以下,非管制气由双方协商。(主要是针对上游供气价格)

(2)对化肥等受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大价格优惠。

(3)及时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将门站环节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鼓励各地通过加强省内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监管等方式,进一步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释放更多降价红利。(针对省网和城燃公司)

(4)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充分考虑疫情对下游企业生产运营的影响,按照实际供气量进行结算。(本文件有效期内,可不执行照付不议条款)

(5)上述措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开始执行日期没说)

点评:

疫情之下,先为发改委的快速反应点个赞!

本文件核心就两条:一、国家直接要求上游央企降价;二、地方政府要负责让省网和城燃降价。最终目的是让非居民用气终端价格全面下降。

作为非常时期的临时性措施,没问题的。实际上,在国家发改委出此文要求上游降价之前,已经有几个地方政府要求城燃公司先降了10%。此文件出台后,山东、陕西、湖南、四川等省已出台了具体办法。

对于城燃公司,三点建议:一,上游降的部分,不管是三大油还是省管网降的,一分不少传导给客户,特殊时期,千万别耍小聪明;二,如果企业本身经营状况还可以,酌情再主动多降一点,与客户、政府共度时艰,承担一定社会责任;三,特殊时期的账目整理好,保存好,疫情结束后也许用的着。

疫情终会过去,天然气行业如何长期健康发展,才是行业内所有从业者更应该关心的,尤其是居庙堂者。

(上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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