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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网运行调度与应急保供主体责任将这样划分

来源: 更新:2021-07-20 21:12:51 作者: 浏览:1598次

为健全天然气管网运行调度规则、保障管网平稳运行,7月15日,国家发改委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公开对《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调度与应急保供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国家发改委指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 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深化天然气管网运营机制改革,保障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和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维护各方权益,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制定本办法。

 

基于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公司成立的大背景,《征求意见稿》迎合新形势下天然气行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明确了各主体在天然气管网运行调度、应急保供方面应尽的责任,以及天然气管网储运服务、运行调度、应急保供的基本程序与规则,旨在促进天然气统一管网高效集输运行,提升天然气资源配置效率,确保天然气应急保供。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高级经济师刘满平专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解读。
 以下为解读原文 

 

 

健全运行调度规则  保障管网平稳运行

 

由于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中存在年、月、日、峰、谷,以及诸多临时性的变化因素,而且管网设施与管网平稳运行的需求不匹配,造成管网压力波动较为频繁,影响下游用户的平稳供气,严重时可能造成局部供气临时中断。如何全面、动态、及时掌握管网运行各方情况,系统、合理、动态地控制和协调管网运行各个环节,进行科学调度,保障平稳运行显得尤为重要。因此,运行调度规则是天然气管网具体运营制度中最重要和最核心的制度,也是各市场主体利益博弈的焦点所在。

 

国家管网集团成立之前,天然气管网主要由三大国有石油公司、几十家省级管网公司及其它民营企业拥有和运营,条块分割、结构复杂、发展无序,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管网运行调度规则或制度,不利于天然气产业中游统一管网高效集输运行,不利于天然气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不利于天然气的应急保供。国家管网集团成立、运营后,主干管网设施从多家企业运营变为一家运营,“X+1+X”的市场体系和“全国一张网”运营机制逐步形成。新格局下,有必要建立新的管网设施运行调度与应急保供规则或制度,对天然气主干管网进行集中调控,并对省级管网进行协调、统一调度,实现管网设施的充分开放和高效利用,保障天然气产运储销各环节的顺利衔接和安全稳定供应。

 

正是基于上述考虑,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调度与应急保供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纵观此《办法》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明确了新格局下各主体在天然气管网运行调度、应急保供上各自的责任。随着油气体制改革以及管网运行机制改革的深入和落地实施,市场上涌现出很多原来没有的托运商,主体增加。天然气资源和市场呈现“多进、多出、多路”局面,市场结构发生改变。在此情况下,各主体的责任划分也出现了变化:在标准认定上,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天然气管网设施托运商准入标准,国家管网集团依照标准确认合格托运商;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相关监管。在运行调度上,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管网运营企业调度机构负责组织,实行统一调度指挥、远程监控操纵、维检修作业。在应急保供上,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挥全国应急保供;国家管网集团负责全国应急保供协调制度;各地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民生用气保障的主体责任,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应急保供;供气方负责保障天然气资源供应,履行合同,配合应急保供;用户履行合同,配合应急保供。

 

二是明确了天然气管网储运服务、运行调度、应急保供的基本程序与规则,保障了各方权益。“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主体增多,对管网设施运输或存储天然气的需求也增多,此时,天然气管网设施容量如何分配,托运商如何公平、公正、公开地获得管网运营企业所拥有的管容成为关键所在。对此,《办法》在重点保障“需承担国家或区域重大应急保供责任的天然气资源、属于2014年底前签订且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长贸气合同项下的进口天然气、经国家确定的列入煤炭深加工产业规划的煤制天然气等资源”管容的前提下,明确“在保障现有容量服务的基础上对剩余容量实行公开竞争”,“管网运营企业根据天然气管网设施容量剩余情况,按照先到先得、申请服务时长优先等原则决定容量分配”,并对储运服务申请、申请受理、服务合同签订、服务合同执行以及服务费用结算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此外,《办法》还对管网运营企业如何进行运行调度、国家和企业如何开展应急保供、应急压减气量等制定了相应的程序、方法、规则以及监管措施等,真正做到“有规可循”。

 

三是针对天然气管网储运服务、运行调度过程中出现的特殊个例提出具体解决办法。对于储运服务过程中,托运商之间被释放的管容,《办法》规定“管网运营企业按照托运商提交的容量服务需求计划分配容量,其剩余容量服务视为托运商主动放弃,放弃容量服务由管网运营企业按照规则进行再次分配”。此外,对于运行调度过程中,进出气量不平衡问题,《办法》规定“托运商应当自主平衡,或使用管网运营企业提供的不平衡服务”,“管网运营企业可在允许额度内为托运商提供不平衡气量借气服务;可利用自有储气设施为托运商提供不平衡气量存气服务。管网运营企业提供的不平衡借(存)气服务收取费用,并进行独立核算”。同时允许管网运营企业在提供不平衡气量借(存)气服务时,可通过交易中心采取公开竞价方式代购气量、公开拍卖方式代销气量,推动建立第三方气量平衡辅助服务市场。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由于国家管网集团成立、运营时间不够长,经验还不够充足,天然气市场的矛盾依然存在,改革任务尚未完成,不能指望此次出台的《办法》能解决管网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所有问题,符合所有主体的预期。未来应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油气体制和管网运行机制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要求,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界意见,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和健全管网运行调度规则,全力保障管网平稳运行。

 

(作者系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高级经济师)

 

政策原文请点击这里:《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调度与应急保供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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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 | 中国能源报(ID:cnenergy)
责编 | 闫志强
见习编辑 | 李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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